四、释疑
合伙人股权分期执行与离职回购股权的退出机制,是否可以写进公司章程?
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企业用他们指定的章程模板,股权的这些退出机制很难直接写进公司章程。但是,合伙人之间可以另外签订协议,约定股权的退出机制;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尽量不冲突;在股东协议约定,如果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相冲突,以股东协议为准。
股权发放完后,发现合伙人拿到的股权与其贡献不匹配,该如何处理?
公司股权一次性发给合伙人,但合伙人的贡献却是分期到位的,确实很容易造成股权配备与贡献不匹配。为了对冲这类风险,可以考虑:
(1)合伙人之间经过磨合期,是对双方负责。因此,可以先恋爱,再结婚;
(2)在创业初期,预留较大期权池,给后期股权调整预留空间;
(3)股权分期成熟与回购的机制,本身也可以对冲这种不确定性风险。